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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后信用修复难问题亟需解决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1日 来源: 字体:【】【】【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是“去产能”一项重点工作,能最大限度盘活优良资源,消除无效供给,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之策。但由于破产重整企业和原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不变,原企业的信用记录只能由重整企业承接。加之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企业信用修复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信用修复的实践操作无法可依。

信用修复制度缺失,使破产重整企业的负面信用仍然制约着企业的正常经营。以温岭市的浙江多乐佳实业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破产重整后由于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难以修复,而不能开具大额保函、办理贷款和使用基本账户,重整前被法院列入的失信执行记录也一直难以消除,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浙江温州市中城建设集团公司、海鹤药业公司等在破产重整后也遭遇类似情况。

大体上,企业的负面信用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银行征信系统信用难变更。破产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按照现有规定,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标识码,标识码不变其信用记录显然难以变更或进行更新,可能会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出现融资成本增加甚至无法融资、参加招投标活动受限制等问题,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是企业重整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难撤立。由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清偿率得以实现之前,其债权是一直存在的,导致企业重整所涉款项进入原账户后会被法院冻结、扣划。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3条也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导致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未实现清偿率之前依然无法正常使用原账户,正常业务往来步履维艰。

三是法院执行系统信用难撤销。企业破产后债权未执行到位的企业会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尽管有些破产企业已进入重整程序,但由于债权的执行仍需要一个过程,期间其在执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会一直存在,依然会对其重整计划的推进和执行产生负面影响。

破产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关系着企业重整后能否成功融资和继续生存,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功推进的重要保障。为此,建议探索建立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制度,具体如下:

一、允许变更社会信用代码。重整后企业的股东构成、组织机构、资金投入、后续运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宜另行重新记录企业信用。商事登记部门凭人民法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裁定书,允许重整企业在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划断新旧企业信用信息。

二、及时修复法院执行系统的信用记录。建议在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期间,在债权人和管理人就债权清偿率及清偿方式、途径达成一致前提下,允许破产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撤销失信记录,避免战略投资人注入款项被强制执行。

三、及时修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记录。建议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分别向当地人行或各债权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在规定期限内依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相应裁定书,在核实信息后及时调整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企业征信记录。

四、允许撤立重整前后开立的结算账户。对债务人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或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企业已达到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清偿率时,管理人可凭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或法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裁定书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或重新开立申请,开户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


(温岭市政协委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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