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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明委员: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9日 来源: 字体:【】【】【

王文明委员代表农工党台州市委会的发言

——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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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农民直接负担都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逐渐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得到有效遏止。全市显性农民负担是比较轻的。但是,从调查和暗访情况看,农民间接负担和隐性负担依然存在,表现方法更为巧妙,手段更加隐蔽,甚至在某些领域存在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可放松。

  一、农民负担的现状与问题

从面上情况看,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比较到位。全市自2002年7月1日以来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过去的“三提五统”和农村“两工”全部取消,农业税全面停征。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涉农收费相对规范。三是基层政府面向农民的收费基本上停止。

  应当充分肯定,台州各地农民直接的、显性的、总体的负担是比较轻的,但间接的、隐性的、局部的负担,特别是在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婚姻登记、有线电视、新闻广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和验审、生猪定点屠宰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基金会乱收费。实行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后,各地均存在以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挂读费、建校费和赞助费等问题。

  2、基层政府乱收费。向未批先建房农户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建房押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新村规划评审费。

  3、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有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建房农户收取土地折抵指标费;有的城建规划部门擅自扩大城镇规划区范围向建房农户收取集镇配套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做到依法行政,而采取简单的“以罚代管”办法。

  4、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有的土地代理中心依附国土资源部门强制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报批代理费;有的规划测绘室(队)或职工技协依附城建规划部门强制向建房农户收取普通图纸费、定线放样费、勘查测绘费等;有的婚庆服务实体依附民政部门强制向结婚登记农民收取颁证照费;有的综治协会依附政法机关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取综治经费、会员费或赞助费;有的私营(民营)企业协会依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会员费。

  5、垄断部门乱收费。有的广电部门以开通有线电视和“线路改造”名义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收取有线电视地埋管线和有线电视管理费;有的新闻部门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拉广告赞助和摊派订阅报刊;有的食品部门利用生猪集中屠宰进行压级压价,利用猪肉批售进行税费转嫁。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

  有不少领导认为经过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逐步取消、减免和降低,现阶段在农民身上基本上没有什么收费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不着边际了,而对自己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人,如何在本部门本系统继续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缺乏深刻的认识。

  2、政策制定不够完善

  ①政策与法规不一致。如:农民建房定线放样费、测绘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有关法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放线,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这一规定,使得定线放样和测绘工作由自愿委托服务变为强制服务。显然,定线放样费和测绘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而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小政策与大政策不一致。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均属乱收费。”但对于农民建房耕地开垦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曾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至今未作调整和废止。使得土管和建设部门一直收取以上三项规费。

  ③制定政策本身不合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逐渐推进,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政府用地、企业用地和商业用地,严重挤占了农民住宅用地,致使农民住宅用地几年甚至几十年不落实,造成人居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些政府向外调剂用地指标,有偿解决农民住宅用地,增加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如:农民建房土地回收款或土地折抵指标费。

  3、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①监管机构不适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个临时机构,没有人事编制和工作经费保证,加上领导小组成员经常变动,致使这项工作出现时紧时松,导致监管不力。

  ②政企未真正脱钩。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时,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性组织都本着“便民”服务,不但办公场所在一起,而且彼此“关照”,给前来办事的农民以误导。

  4、经济利益驱使

  ①无视法律、政策。有的地方明目张胆地收取中央已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或巧立名目变相收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②钻法律、政策空子。当法律与政策不一致,大政策与小政策、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打架”时,唯利是图。

  5、约束措施不到位

  ①重清退轻处罚。一般情况下,清退违规收费比较彻底,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分难以到位,约束力不强。

  ②可以异地为官。个别地方政府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非但不追究责任,反而为其开脱责任,将其调离岗位,异地为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6、政绩与减负相矛盾

  一些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层层摊派订阅报刊,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严重超限额。由于订阅报刊太散太滥,查纠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三、对策建议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要从过去的“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上来。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快立法。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城市化、工业化逐步推进后,“三农”发生了深刻变化,城中有村,村中有居,农居融合,农民身份界线难分,有待重新明确;现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是政府的临时机构,没有法定编制和财政预算,仅有监督管理权,没有行政处罚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显示威力,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其职权。

  2、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涉农收费部门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要自作主张,乱开口子。

  3、理顺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事企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消除权钱交易和职务腐败行为,遏制变相收费、强制收费和强行摊派现象。

  4、强化监督。一是加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公示农民负担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三是特聘农民负担监督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四是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做到对农民负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5、严格执法。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及时地调处农民负担信访事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避免因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活动,对被查出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涉农案(事)件,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除依法清退违规收费外,还应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儆效尤。

  6、完善考核。在考核内容上,要把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部门责任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制,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以及农民负担信访调处和执法检查,涉农案(事)件查纠等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在考核程序上,要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在考核方法上,考核小组既要做到“听、看、问、访、查”相结合,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评议、综合评价,把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挂钩,与领导干部的晋升晋级挂钩,以此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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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界别

农工党台州市委会调研委员会主任??????????????????? 农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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