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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三)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2日 来源: 字体:【】【】【

台州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

大会发言材料之六

 

 

李建平委员代表台州市工商联的发言

——实施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资“双赢”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涉及民生方面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它的正确有效的实施,对于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一、目前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主要障碍

    (一)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在舆论导向上,过于强调立法的宗旨,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进行宣传,导致不少企业主、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片面地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带来企业利益损害、管理上的困难,忽视了劳动关系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给企业带来的益处,造成企业方思想上有抵触、行为上想规避、监管上不配合。部分劳动者认为,现在国家出台法律,讲求保护劳动者,看不到企业发展和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对企业的归属感、依存度降低。更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从而对《劳动合同法》比较淡漠,在遇到问题时依然我行我素,不懂得依法维权。

    (二)利益调整上的障碍。《劳动合同法》虽然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实质上更多的是调整现行劳资双方利益分配格局的法律。法律中规定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违约金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办法等,都涉及到企业经营成本问题。据测算,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原先一些不太规范的企业直接成本会上升30%左右,这样的调整幅度,是以往相关法律中不曾有过的。许多企业主坦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调整,更多的是成本的大幅增长难以消化,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赢利水平比较低的企业,短时间会带来经营上的困难,甚至会出现生存问题。

    (三)立法本身暇疵导致实施上的障碍。《劳动合同法》虽经多方讨论论证,但出台后同样存在着立法暇疵,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者有意违法可以得益。如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求与劳动者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时,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坚持不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用工相对短缺的我市,一概不用不现实,要用又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违法也可直接得益。如用种种严苛的规章制度、长期低廉的工资,迫使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又如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定义不够明确具体,企业在非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困难,劳动者不愿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反映强烈,阻碍了社会保险的扩面进程。

    (四)执法监察不平衡的障碍。由于《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如何有效监督法律的全面实施还有一个过程,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监察的方法、手段上有待探索,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着差异,直接的后果是,执法监督比较严格的地区企业的成本上升较快,执法监督薄弱的地方企业获得法外利益,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会造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推进《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的建议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准法,在今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当前,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政府、用工单位、劳动者共同的大事,尤其是各级政府,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主要推动者和监察者,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

    (一)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据调查,还有七成的劳动者不知道有《劳动合同法》,有近半数的企业主虽然知道国家已出台了法律但对其内容知之甚微,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宣传形式上,要采用多种办法,既要有面上的一般宣传,也可以采用送法上门、举办专题培训班、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解答疑问等,使法律的宣传成为常态;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也要告诉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让劳动者明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宣传重点上,要侧重于对企业主、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消除他们对《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这样认识上的偏差,在用工时能够自觉做到按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兼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实现企业“软着陆”。实施该法后,会提高企业成本,各级政府要正视这一问题,在今年的“创业服务年”和“走进矛盾、破解难题”等活动中,要把民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作为破题解难的重点,积极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各类税费负担,尽力使企业增收节支,弥补因实施《劳动合同法》所增加的成本,缓解由此造成的经营压力。

    (三)要教育劳动者遵纪守法,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目前情况下,“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因而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但在我市,由于受“民工荒”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不依法依规的现象也非个别,突出表现在主动要求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因此,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推进劳动关系法制化、规范化的同时,更要提高职工的敬业爱岗意识,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忠诚度,使劳资关系、利益调整都能找到最佳结合点。

    (四)要创新执法监察办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执法监察中,要充分考虑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状况,在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还未出台的情况下,要从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原则,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目的,分阶段、稳妥地逐步推进,特别是对劳资双方规避法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统筹兼顾,公正公平。要强化执法服务,帮助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用新法来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上台阶。要建立起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把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要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建立和谐平衡的劳动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尽职尽责地把新法贯彻好、实施好,使《劳动合同法》成为既能改善民生又能促进企业发展的“善法”,让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在和谐稳定中稳步前行。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界别

      台州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工商联

 

 

 

台州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

大会发言材料之七

 

 

张日初委员代表民革台州市委会的发言

——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最紧迫的资源问题之一。

我市水资源总体不足,人均占有量仅为1700立方米,分别为全国和世界人均占有量的75%和19.5%。降雨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资源的分布很不匹配,台州市区及温岭、玉环两市县人口占全市的54.12%,耕地占55.8%,GDP占76.9%,财政收入占71.3%,而水资源总量只占全市的28.83%,人均只有904立方米。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总量的迅速增加,水资源总量日显稀缺,城市化趋势和区域经济的进一步集中,更加大了水资源的局部负荷,并且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又使这一负荷进一步加剧。水资源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瓶颈。同时,目前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中水资源利用方式还比较粗放,利用效率低。主要原因有:

一、人为因素:认识不足,浪费严重,水污染和水环境恶化。

长期以来由于受旧观念和体制影响,人们总以为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的,是天上落下来的,水利工程又是公益事业,部分领导和群众的节水意识普遍不高,节水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因此水资源浪费严重,表现在:工业用水产值耗水高,大部分没有产值耗水统计;农业漫灌普遍;渠系和供水管网跑、冒、滴、漏严重;由于规划、调度、管理等原因有大量的水资源白白的流入河、海;因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致使城镇河段、平原河网及地表水污染严重,导致几乎无水可喝,无水可用;地下水的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地面下沉;其他还有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淤积严重等因素造成的水环境恶化。

二、管理体制因素:城乡分割,部门分割,政出多门。

我市现行的分级、分块、分部门的治水体制是造成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水质,水量及开发利用分属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政府管理,人为割断了水系和水质的联系。

(一)在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水利部门一直归属农口,主要负责江河治理、水利工程修建、农业灌溉及城市水源建设和水输送,而城市供水、排水则归属城建部门,用水体制上形成“城乡分割”,导致城市和农村在防洪减灾、城乡供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上的粗放型管理、用水效益低下以及不重视水生态保护等问题。

(二)在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作为统一属性的水资源,在统一区域内,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被水利、城建、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管水量的不管水质,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的尴尬局面。

(三)在依法管理上“政出多门”。各部门在自己分管的范围,均以自己为管理主体,各自为政,制定各类法规和规章,造成管理职能相互延伸交叉,政令相互抵触,导致事实上的有法难依。

这些缺陷和问题,对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带来许多不利因素,既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了管理效能,也无法形成合理的投资机制,难以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采取有效的开源节流措施,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为此,我们建议:

一、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解决我市水资源不足的根本措施,是建设经济强市、实现人水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选择。节水和增加供水相比,不仅经济合理,而且起到提高水资源效率、减少污水排放的作用,节约一方水就减少污水一方。当前应该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适时出台《台州市节约用水实施办法》,主要做法:

(一)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节水意识,由过去被动节水变为主动节水,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尽快明晰用水权,通过强化计量和合理征收水资源费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挂钩;

(三)通过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及定额管理等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政府的节水管理工作;

(四)加强取用水的科学计量和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工作,大力推进全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IC卡等智能水表安装工作,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提高用水监控管理水平。

二、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面对我市水资源的管理现状,按照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机制,探索‘归口管理’模式,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要求,学习上海、深圳等地方的经验,在我市建立统一的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市、县(区)二级水务局,将全市城乡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涉水事务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综合的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和统一监督管理水质、水量,统一对污水的排放和处理,统一进行水行政执法等。变“多龙管水,一龙治水”为“一龙管水,多龙治水”。

三、积极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在水资源短缺严重的地区应该积极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一)加大污水处理的建设及管理力度,实现污水资源化。实现污水资源化,是防治水源污染、缓解水资源短缺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市面对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的现实,建议在目前现有工业项目计划用水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面的和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回用规划。构建大小并举、多“级”结合、源末并重、区别对待的污水处理、回用体系,用最小的投放取得最佳的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效果。   

(二)大力开发海水资源。我国的海水淡化技术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较丰富的经验。截止2005年底,我国已运行的海水淡化水项目日产量已达12万吨,成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重要水源。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海水淡化成本已降至0.5美元/立方米。我国目前的海水淡化成本一般为4.7—7元人民币/立方米。如果进一步综合利用,则其淡化成本还可以大大降低。淡化后的海水可以作一个安全、稳定的水源。我市玉环、温岭、椒江濒临东海,海水资源丰富,但海水利用起步较晚。建议主管部门以玉环、温岭水资源短缺严重的地区进行试点,鼓励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优先推广使用海水,对海水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大力扶持。

(三)充分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治水思路,尽最大可能利用好雨水洪水资源。在我市雨水洪水资源利用工程体系方面,目前仍侧重在点(水库)、线(河道、渠道)之上,而在面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水循环体系,因此需要在继续开展水土保持、雨洪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同时,根据自然地形特点,对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万亩灌区、平原机井、城镇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大力兴建串、联、调、配工程,通过渠道、管道、闸涵等将其构筑成洪水资源科学利用工程体系,实现“蓄得住、调得出、引得进、用的上”的雨洪资源利用目标。

各位委员、各位领导,台州经济社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洪流中正大步向前,发展中不可避免将面对各种资源的瓶颈制约。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界、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定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实现我们台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台州的明天会更美好,台州人民生活会越来越幸福。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界别

      台州市立医院副院长                                民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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