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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十三五”期间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来源: 宣传处 字体:【】【】【


张赛挺委员代表民盟台州市委会发言

  当前,我市各级围绕市委加快“一都三城”建设的战略目标,制订“十三五”规划,紧锣密鼓地安排一系列重大项目,作出可行性研究。但是,当前的可行性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就是它偏重于“可行”,偏重于有利条件,并没有对项目的困难和风险作出严谨细致地论证,容易导致政府重大项目决策产生以下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项目与效益非优化的问题。政府的重大项目涉及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任,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目的在于通过项目建设对本区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政府行为尽可能朝着帕累托改进的方向优化。而当前的问题是规划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最终立项实施,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主要由下级部门开展,统筹决策部门以书面审核筛选为主,论证方面缺乏严谨性、全局性,容易使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朝着非优化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立项过于考虑项目自身效益,未顾及对区域内其他项目产生的外部效应,最终易造成重复建设或加重内耗。较典型的例子是椒江和路桥争相投建建材类市场,造成供应过剩、业态萧条。二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形成过程缺少必要的调研论证,受托机构提供的报告模式化,雷同化,实际效益无法达到预期。三是对项目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缺少衡量和监督评价机制。
  第二,项目与资金脱节的问题。一方面是项目概算不准确。据近年来各类工程项目决算检查数据显示,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占比超过90%,这不仅使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下降,而且导致政府对建设投资严重失控。另一方面,项目在可研和立项过程中对资金渠道的安排缺少论证,存在较大随意性。当前各类项目中,除了个别重点项目明确上级财政配套资金外,大部分项目均以业主单位自筹方式解决,而且金额往往超出地方财力承受范围,导致在项目投建时需要大量举债。但在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及地方债新政执行后,政府平台自筹资金的渠道越收越窄,要确保“十三五”期间的重大项目顺利实施,资金需求预测以及筹资渠道安排必须是一个经过严谨论证和落实的课题。
  第三,项目与环境冲突的问题。项目与环境的冲突具体反映在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三方面。一是法律环境风险。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制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同时民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一旦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或内容违法,造成分配不公或相对人权益受损则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二是经济环境风险。主要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如果政府决策时不创新思路,适应新需求、改革新供给,继续大量上马传统的“铁公基”项目就容易造成地方产能过剩、财政负担加大,阻碍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三是生态环境风险。主要是前期环评形式化与后期监管不力极易使投建项目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或影响。
  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上述风险,为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议如下:
  (一)优化重大项目筛选决策程序。要把重大项目的风险论证纳入政府科学决策程序,制定《项目风险论证工作规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论证程序,明确什么样的重大决策要进行风险评估,多大规模的投资项目要通过风险论证的程序才能决策,哪些方面的决策可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风险论证,明确赋予项目风险论证组织高独立性的调研职权。
  (二)建立项目风险论证研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沟通协商制度,为可行性研究方和风险评估方提供讨论、答辩论证的平台。必要时请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出席,听取正反两方面或多方面代表的辩论意见;二是建立监督制度,通过公示等方式,增加决策透明性,接受政协、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三是建立风险信息反馈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让可行性和风险论证双方能充分了解决策实施后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并采取必要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完善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严格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额度和资金平衡,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的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审批以及财政预警、债务清偿以及债务风险评估等机制,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偿债进度,积极发展PPP融资模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项目的建设。
  (四)建立与权力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建议将风险评估论证一方对重大决策、立法的论证意见提供给人大和政协,经协商讨论后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一方面可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使风险论证的意见变成具有约束力的意见。
  (五)建立决策责任追究长效机制。任何一个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效用都需要时间来检验,要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档案制,形成决策问责的长效机制。对未采纳项目高风险依据充足的评估报告而产生严重行政后果的决策行为,建议追究决策者的相关责任,从而使行政决策者真正关注项目不可行风险的论证研究,以科学的方法提升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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