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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关于提高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2日 来源: 宣传处 字体:【】【】【


郭修伟委员代表民革台州市委会发言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公职人员,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应当为全社会树立榜样,自觉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引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法治政府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需要仍不相适应,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2014年上半年全市依法行政公众测评满意度得分仅为73.40分。据统计:2013年度全市行政机关败诉率为9.62%、协调撤诉率为45.58%,较2012年分别高出2.42个百分点和2.64个百分点,也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42个百分点和10.76个百分点。分析近些年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二是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未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未依法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及权利救助途径;三是行政机关执法公平理念欠缺,忽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执法比较生硬,处罚结果出现畸轻或畸重现象;四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的申请或置之不理,或能拖则拖,或答非所请;在一些执法领域,选择性执法和被动执法比较常见,如在违法建筑的查处上,对同一地段存在成片违法建筑,仅处理个别有举报的,执法社会效果不佳。
  上述情况表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依然不强,这其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上,一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传统管治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心理上已经产生了依赖性。另一方面,用法治方式去处理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马上见效,影响个人的政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主动性不强。客观上,既没有法治考核的倒逼机制,也没有推进法治不力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信仰法治的氛围远未形成。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势必影响社会对法治前途的信心,这种局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我们建议:
  (一)制定出台《公职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规定》。从全市情况来看,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既有法制机构牵头的执法证申领前的培训,也有人力社保和司法部门组织培训中纳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另外还加上部门自行组织的培训,整个培训呈九龙治水状,形不成合力,培训的效果也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建议指定工作机构负责公职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考虑对新进公职人员开展不少于三天的法律知识培训,每两年对公职人员开展法律知识更新培训,领导干部任职前应当接受与任职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职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应该实现常态化。
  (二)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公职人员旁听法庭庭审活动常态化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已被实践证明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从2013年法院统计数据来看,我市全年仍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案件26件,占应当出庭数的21.7%。因此,建议修订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要求所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出庭应诉,部门的年度第一件行政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应当由部门正职出庭应诉,提高部门正职出庭应诉率,因客观情况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事先应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职人员旁听法庭庭审活动。旁听法庭庭审,直观感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体正义、程序正当的重要性,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三)完善法治建设评价考核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旨在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一套完整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形成这一套机制,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不可或缺,建议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加强研究,首先是尽快制定出台体现台州特点、符合台州实际的科学的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其次是适当提升法治考核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比重。目前,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比重较少,对县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法治政府考核的分数只有0.5分,对市级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更是没有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内容,体现不出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建议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提高法治政府考核在县级政府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里的比重,经过几年努力,争取达到30%以上,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此外,法治政府的考核结果除了作为单位评优和兑现年度考核奖金的同时,还应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考察内容。
  (四)加强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建议在法制、检察、监察等部门建立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严密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力度,通过公开工作,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监督权,以公众的监督,倒逼政府公职人员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建立责任追究工作倒查机制,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政府公职人员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五)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调查发现,政府法律顾问覆盖率不到45%,其中市级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覆盖率最低,只有15%,即便45%已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也存在“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行政机关或不愿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认为法律顾问的意见会成为推进工作的障碍,束缚了工作的开展,或不善于使用法律顾问,往往到出现问题才想起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建议:一是加快推进各级政府建立法律顾问队伍,抓紧制定出台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确保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全市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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