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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加大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力度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来源: 闲然 字体:【】【】【

李萦枝委员代表农工党台州市委会的发言
——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加大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力度

  安全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安全发展之路。近年来全国各地矿难事故频发,台州安全生产形势亦不容乐观,路桥“9?9”坍塌事故与天台萤石矿矿石掩埋事故均留下沉重的教训。据了解,201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376起,死亡651人,受伤3894人,直接经济损失3941万元,这些数据给我们以醒目的警示: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如何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特别是加大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力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落实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业往往为利益所驱动,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大幅度削减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这种安全生产意识的严重弱化伴随着法制观念的淡薄,导致企业不能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而无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无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隐患大量存在。截止去年11月底,全市相关行业经排查存在一般隐患104629项,重大隐患137项。其中矿产、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存在一般隐患29020项,重大隐患22项。这当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我市目前使用剧毒品的单位有200多家,年使用量6万多吨。这些剧毒品的运输与使用环节均存在泄漏污染的严重隐患。此外,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安全保障的小企业、小作坊、个体户,也成为安全生产中的另一大隐患。
  (三)事故调查与安全执法面临阻力。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瞒报事故现象,他们对事故调查持逃避、抵触的态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事故的瞒报情况屡屡发生,相关责任人往往隐瞒事实,推脱责任,致使执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少数安全执法人员工作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陷入重罚款轻整改的误区,甚至出现职责让位于人情从轻处罚的错误现象,导致处罚之后隐患依然存在,执法工作难以真正取得实效。
  (四)乡镇(街道)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性力量,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力量比较薄弱,且各地监管队伍力量呈不均衡状态,难以满足面广量大的监管工作需要。目前,我市南边县市区的乡镇(街道)基本上都已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落实人员编制和相应的资金及装备,但配备的专职安监员仅有2-3名。北边县市,很少有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安监员,大多数乡镇(街道)只有兼职安监员,无法做到专职专人。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待加强。一些相关企业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着违章操作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工与外来民工,由于素质低,安全意识普遍淡薄,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加上技术不过硬,流动性大,通常成为安全事故的高危群体。
  二、加大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力度的建议
  (一)多种方式并举,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一是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性的管理。督促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二是优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规定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是建立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考核细则,对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将员工工资与安全绩效挂钩,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高额奖励。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依托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行舆论监督,及时披露各种违法事件,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曝光,必要的时候进行专题跟踪报道。同时,面向社会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使企业接受群众全方位的监督。
  (二)重视事前预防,努力杜绝安全漏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上,有效控制不安全因素,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企业安全准入门槛。在各类高危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进行实地勘验,做到场地、人员、资金三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证或换证。同时,对已发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跟踪督查。二是建设项目审批从严把关。坚持“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论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严格审查,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隐患、重大事故的发生。三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此外,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预先在资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强化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首先,要加大督查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地毯式排查与整治。对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危险源处置,以及安全生产机制与组织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不留一个死角,一个盲区。尤其是要突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市场、商场、学校、网吧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等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加大对小企业、小作坊、个体户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双向问责制。一方面,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问责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无证经营或过期仍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谎报、瞒报、迟报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吊销执照,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有关单位之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均负相应的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一是推进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高危行业企业务必设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专人专职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两级要更加充分地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事故救援、指挥协调作用。建立和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社区、村居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高危行业企业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严格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做好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其应急措施的备案。实行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控与安全生产的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急联动和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重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人员,配置救援装备。同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大装备投入,加强指导和验收,不断提高基地的应急救援能力。四是落实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确保资金投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争取技术支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小组,协助领导科学决策;加强物资储备,确保有足够的救援装备及相关物资。
  (五)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健全组织网络,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尚未配备专职安监员的乡镇(街道),要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实现专职专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争取增加专职人员,增强队伍力量。同时,进一步拓展组织网络,建立社区、村居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努力形成监管四级网络。二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加强自我约束,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做到客观公正地执法。同时,要站在遵守法律法规的高度正确对待处罚与整治,走出重罚款轻整改的误区。三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夯实履职基础。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与处理业务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形势,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规范作业,减少隐患,防范事故,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此外,要特别关注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与外来民工,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加强安全生产技能、违章纠正、事故预防和事故案例等教育,促使他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做到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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